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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个税税率上调? 湘潭地税:纯属误解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8-05-22 10:06

[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近期并未发生变化,不存在税率上调一说。

一则“6月1日湘潭统一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上调至20%,湘潭县易俗河镇今日起实施”的消息,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广泛转发。一时间,许多近期有购房和卖房需求的市民急急忙忙赶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湘潭地税表示,房屋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上调,纯属对税收政策的误解。

湘潭市地税局所得税科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明确,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近期并未发生变化,不存在税率上调一说。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者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对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是对确实不符合核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征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是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不同在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核定征收时,应税所得额即房屋转让收入金额;核实征收时,应税所得额是房屋转让的收入核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税率的调整应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市民对相关信息应理性分析、准确解读。

标签: 湘潭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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