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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炉!

湘潭官方实播台  2018-03-13 17:24

[摘要] 速看!市政府已发文!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怎么补偿?怎么奖励?

近日

湘潭市政府公布了

《湘潭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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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包括五个章节,共四十九条,分别是总则、征收决定 、补偿、法律责任、附则。

另含两个附件:

1、《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房屋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2、《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小编梳理了其中的重点内容

具体如下

适用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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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以下称园区和示范区) 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区(含园区和示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是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县(市) 房屋征收部门由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这些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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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县(市)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市房屋征收部门预拨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的30%,作为征收启动资金拨付至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工作进度,分期分批及时拨付剩余征收补偿费用。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3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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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2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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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3月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特别重要的内容来啦

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房屋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临时安置、房屋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需自行过渡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4‰,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800 元,不超过2000元。

三、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因征收部门责任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之月起,每月按照第二条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10元/m²计算,每户不少于800 元,需要过渡的按2次搬迁计算。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的补偿,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五、停产停业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用房且正常合法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的7‰/月。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3个月计算。

市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市城区(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适用本标准。

二、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 元/m²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二)按期签订协议奖励。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三)按期搬迁奖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搬迁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200元/m²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及其相应档次在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一)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

(一)公房租赁补助。签约期限内,征收区域内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及时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退直管公房的,原产权人按其范围内直管公房住宅评估单位面积价乘以计租面积所得总价的30%的标准给予承租人补助。征收中对单位自管产住宅承租人的补助可参照执行。

(二)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m²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一般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m²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m²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低保面积补助。

(三)搬迁困难补助。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出具意见,民政等部门核实后,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困难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补助发放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助结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搬迁困难补助按照申请、核实、复核、公示、发放5个程序进行操作。

五、申领搬迁困难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严禁伪造证明材料和冒领搬迁困难补助,违者,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六、奖励和补助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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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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