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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对簿公堂 赠房没有兑现湘潭父子撕破脸皮

湘潭在线  2014-09-23 08:59

[摘要] 这几年,湘潭的房价一路上扬,房子已成为不少家庭最昂贵的资产。为了争得房子的所有权,父母子女闹别扭、夫妻失和、兄弟离间的事儿没少发生。

这几年,湘潭的房价一路上扬,房子已成为不少家庭最昂贵的资产。为了争得房子的所有权,父母子女闹别扭、夫妻失和、兄弟离间的事儿没少发生。

小龚(化名)的烦恼遭遇未能免俗。2005年秋季,他父母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在雨湖区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

在离婚协议书中,其父母约定:“女方同意儿子小龚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产权归儿子小龚所有,双方无权处理此房产,但有居住权。因现在的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产权过户等小龚有身份证时再进行补办……”

2010年暑假期间,早已有了身份证的小龚,因与父亲吵架,遂离家投奔母亲。几年后,返回父亲身边的小龚,要父亲协助他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当协商变得毫无商量余地后,气愤的小龚在母亲的支持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对此,父亲认为:他与儿子之间没有签订赠与合同,且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不存在要将房子赠与给儿子。

官司出乎小龚的意料:他败了。

办案法官在判决书上做了解释:基于赠与协议中,赠与人、受赠方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缘故,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当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而在小龚的案例中,其父母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事实上就是一种赠与合同,但该房产一直没有过户到儿子的名下,离婚协议也未进行公证。

“赠与合同中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在权利未转移之前,被告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即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表明了其对赠与协议中自己赠与份额予以撤销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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